(一)与征地实施单位沟通。直接和征地实施单位交流,了解补偿款计算和发放的具体情况,让对方解释补偿款缺失的原因并且解决问题。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如果和征地实施单位协商没有效果,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监督,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令责任方进行改正。
(三)走法律途径维权。若对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收集好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补足征地补偿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群众在遇到征地补偿款缺失问题时可据此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