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变相洗钱罪的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
就自然人主体而言,需考量其是否具备
主观故意,也就是清楚知晓是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借助网络手段,像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等开展各种复杂操作,以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倘若积极参与网络相关的资金转移、转换等异常行为,就有成为主体的可能。
在单位主体方面,倘若单位以自身名义实施网络洗钱相关行为,例如单位利用网络金融业务将
非法所得合法化,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且相关决策是单位集体意志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的,那么单位就可能成为网络变相洗钱罪的主体,与此同时,相关的
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