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设赌场罪且流水达到一千余万元的案件,一般均属于情节极其恶劣之情况。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且从事开设赌场行为的人,将会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
罚金的
处罚措施。
而当此类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其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然而,对于究竟何谓“
情节严重”,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
法律定义。
一般来说,流水超过一千多万元的情况往往普遍被视为情节极端严重。
不过在实际
量刑过程中,除了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的
违法所得及其巨额利润这一指标外,还会全面衡量他们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方面的情状。
假如
犯罪人在案中有
从犯的身份,或者有
立功表现等法律所赋予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的因素,那么在法定的
刑罚范围内,可能会得到适当的从轻处理。
相反地,倘若存在
累犯等应当
加重处罚的情形,那就很可能会面临更重的
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