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
违约责任的
归责原则,主要涵盖了
严格责任原则以及
过错责任原则两大方面。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
当事人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抑或是其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约定不符,都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
免责事由。
而过错责任原则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例如,在涉及到
赠与合同的事例中,赠与人通常无需对所赠与物品的质量瑕疵承担
担保责任,然而若赠与人故意隐瞒该物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作出无瑕疵的
保证,从而导致受赠人遭受损失,那么赠与人便需要对此承担
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对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