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一审程序结束之时起,原则上不应随意提交新的
证据材料。
然而,如若出现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许可进行补充说明:首先,证据材料为新近所获悉并取得之证据,而由于
当事人方面的客观缘由以致无法在原定的一审期限内提交此类证物;其次,此份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性,若未予采纳将使得审判结果极具偏颇性乃至明显的不公正性。
然而,关于所谓的“新发现的证据”部分,法院通常都会严格审核其产生的具体时间以及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交的原因所在。
假如当事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迟延提交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予以采纳。
即使最终决定采纳,也可能会对当事人施以
警告、罚款等
处罚措施。
总而言之,在一审程序结束之后再行提交证据材料,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限制与潜在风险,因此必须慎重对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