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宜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便应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
若公安机关认为某名
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他们应当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请求,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或许可能被延后一到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与他人
结伙作案的重罪嫌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
拘留期限仍需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