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未经具备法定权限之人予以追认通过,则应被视为无效力的合同。
此类效力待定的
合同类型繁多,主要包括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合同以及由无
代理权的
代理人所立之合同等。
追认乃是针对
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修正与补充的制约方式。
若具备法定权限之人以清晰明确的形式声明放弃追认,那么该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再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举例来说,若未成年身分的人在未取得
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提下签署了大型的
买卖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追认的状况之下,该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追认权人未能表明其态度的情形之下,我们应当视其为拒绝追认。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倘若追认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行使其追认权,那么该合同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