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首先,
法定代理人、被
代理人或享有处分权之人,往往成为行使追认权的主体。
其次,追认可以采取明确声明的方式进行显性表达;或者通过实际
履行合同中重要的义务等方式,实施隐含的追认行为。
再次,追认的
有效期应通常在相对人发出询求通知后的合理期限之内做出决定。
若在此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追认,将会被理解为拒绝追认此份合同。
最后,追认之效力拥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刻产生效用。
但是,如若相对人在达成合同时已经知晓或理应了解到
行为人并无
代理权等相关情况,那么这份合同将不会产生追认的
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未经追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