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企业启动
破产清算程序时,其对
债务的处置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条例。
首先,
破产清算的监管机构将接手公司管理权,对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彻底的审查与盘点。
在此过程中,
债务人应对所负有的各种类型的债项进行明确的分类,包括有
担保债权及无担保债权。
其中,有担保债权会被优先安排偿还,偿付金额上限为
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而无
担保的债权则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次序依次进行清偿。
一般的流程如下:先支付破产费用,再共同承担共益债务的承担义务,然后依次处理职工的薪资和
社会保险金,其次缴纳国家税收,依照这一顺序,直至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得到妥善解决。
若建筑公司的总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普通
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的清偿,他们只能根据剩余资产的比例来分配相应的款项。
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作为债权人必须要及时有序地提出
债权申报要求,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