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案件中的
举证期限问题,一律是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的。
而一般的法庭程序,则往往会在向涉案双方发送
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的同时,进行举证通知书的交付,以此来确立举证的期限。
在此基础之上,原则上要求
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完成所有的举证工作。
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供
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并不符合“
新证据”的定义,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采纳这样的证据。
这里所说的“新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才发现的新的证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过法院批准延期后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而且在得到法院的批准后,还可以适当延长。
总的来说,在
离婚诉讼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高度重视举证期限,及时、合法地提交那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