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顾名思义,即指在合同正式确立之后,由于对于生效条件未能达到全面满足,以致于其具体的司法效应仍无法确定的合同。
此类合同必须经过相应权力人的追认方可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
众所周知,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类别:由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未经授权
代理方订立的合同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并不包含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
例如,那些在成立之初便已满足生效条件并且自身具备绝对法律效益的合同;另外,包括那些严重
违法相关法律规范,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等因素导致的
无效合同;还有因为存在重大理解错误或者明显的不公正结果而缔结的
可撤销合同等等,都不在
效力待定合同的范畴之内。
总而言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本质特征便是其
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有待赋予特定条件以决定其真实的价值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