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进入诉诸法律的阶段,倘若被告收到
传票后未于合理期限内出现且并无恰当解释以至法庭无法传召到其面向公众进行公开
听证,则法庭有权依据既有的程序规则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如果
离婚案件涉及到了诉讼
代理的相关事宜,那么除了那些因精神或心理障碍而无法表达个人意志的人之外,
当事人本人原则上都应当亲自出庭参与庭审过程。
当然,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原因无法亲临现场,他们也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向
司法机关反映自身的困难与情况。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法庭将会根据原告方所提供的
证据以及陈述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判断。
如果证据充足并且能够有力地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那么法庭将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反之,如果证据尚显不足或者无法充分证明这一点,那么法庭很可能不会做出离婚的决定。
总而言之,被告未能出席庭审并不意味着必定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但是却可能会对其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的权益维护及观点表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