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
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
违约金交纳上限并无明确定义与具体标准。
然而,普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设定应当以不超过实际产生之损失一定比率为宜。
所谓"实际损失",一方面指的是由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害;另一方面则涵盖了可能获得但因为违约而未能实现的利益损失。
若双方在租赁合事先已对违约金作出过高约定,导致后期产生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情形,受损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
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会全面考量合同的履行状况、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作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个维度,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诚信守约精神进
行权衡。
总的来说,违约金的金额设定应遵循合理性和平等性两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