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大致可以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大类型。
所谓“绝对无效”乃系指此类合同直接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或严重损害到国家利益以及社会
公共利益,以致该等合同从其构想伊始,便注定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且其效力恒久不变,无可争议。
而“相对无效”则是指合同本身存在着可被撤销、可被变更的瑕疵。
例如,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或是在
签订合同时明显存在着对一方过于苛刻,对另一方过于宽松的不公现象,又或者是一方采用
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对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然而,如果具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或者明确表达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愿,亦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放弃撤销权的态度,那么撤销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