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贷款担保人所肩负的职责多数具有明确的期限性质。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无论是常规性
担保还是
连带责任担保,若
担保人和
债权人未能就
担保期限达成明确协议,则通常将担保期限设定为主
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之内。
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即使债权人与担保人同样未能就担保期间达成共识,只要主债到期日至今达到或超过六个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担保人提出承担
担保责任的请求。
反之,如果双方已经对担保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根据这项约定的条款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即可。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者等同于主债务的到期期限,将会被视为无约定;反之,如果约定中存在诸如“
保证责任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还”之类的表述,则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清晰,此时担保期间的计算将为主债务到期日后两年。
综上,担保人相应的责任期限究竟为何,应当依据
担保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作出判断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