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
结婚前,将房地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对方,并选择进行公正程序,这种行为通常具备有效性。
而通过公证,这一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及认可。
然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尽管已有公证程序支持,但若尚未完成房地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赠与方在特定情形下仍然享有
撤销赠与的权利。
例如,当被赠与者存在严重侵害赠与方或赠与方
近亲的合法权益现象、未践行对赠与方的
赡养责任、未遵守
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赠与方可行使法定
撤销权。
另一方面,倘若赠与方的经济状况发生显著的恶化,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家庭生活的正常运作,他们可以选择不再继续承担赠与义务。
总的说来,公证程序无疑是束缚赠与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但只有在房产的所有权顺利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
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