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若公安机关对已经予以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认为其必须接受
逮捕之惩罚,应在
拘留期限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
然而,若是存在特殊情形的话,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那如果涉及到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交审查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而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而言之,从被
刑事拘留直至
逮捕令发布为止,所需的时间最短为三天,最长甚至可能达到三十七天。
当然,最终的时限还需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与
证据状况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