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相关
诉讼案件的第二轮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方经过合法的书面
传票传递后,并未给出正当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现场,那么通过法庭的权威裁决可以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关于是否判决
当事人离婚这一问题,其重点并不仅仅依赖于被告是否出席庭审,而需要全面评估和分析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究竟是否已经无法挽回。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条件、
结婚以后的感情发展状况、以及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目前的夫妻关系状态以及是否具备恢复感情和睦的可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审查。
倘若原告提供的
证据能够充分地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严重破裂,例如存在诸如
重婚罪行、与他人生育子女、施暴配偶行为、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极端情况,即使被告未能出席庭审,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然而,如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充足,即便是被告在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或许并不能够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