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
强制执行阶段,当房屋经过三度尝试公开拍卖而未能成功出售之后,常有如下几种常见的后续处置方案等待实施。
首先,以其价值与
债务相抵销的方式进行处理,若
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赞同,则可依照第三次拍卖所设定的保留底价,以该款额作为本金及利息等一并计算,将房屋以此作价偿付债务。
其次为将房产予以变卖,在此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将回收并处置该房产。
然而,变卖标的价值通常不可低于第三次拍卖时已经确定的保留价。
再次倘若申请执行人拒绝
以房抵债,无人愿意接手变卖标的房产以满足债权需求,而且该房产实际上并不适用于交付给其他的执行
债权人以替代债务,在此种情境下,法院或将解除此前的所有查封与冻结措施,将房产完整地交还给
被执行人。
但是,此举绝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先前的债务将会豁免。
总而言之,具体的后续处置方案将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的制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