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进程中我们发现,其中负载着丰富多样的关于
债务履行方面的条例约束。
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规定合同各方应依照约定义务范围内,全面、彻底地执行个人责任;若有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方式,根据促进实现合同主要目的的原则进行实施;而针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定义的,将秉承由负有执行此义务方独自承担的政策。
与此同时,该法典对于债务的实际偿还过程中的抵充处理亦有所规定,当同一
债务人需要为多位
债权人均担负相似类型的债务时,若因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让所有债务得以彻底解决,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所规定,否则债务人有权决定在还款时优先履行为哪部分债务负责。
而如果, 债务人并未对此做出明确指示的话,那么便应优先执行那些已经到期的债务;而涉及到多种债务均处于到期状态的情况,应优先执行那些对债权人缺乏必要
担保或是担保程度最小的债务款项等等。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广泛意义上的债务履行问题提供了完善和严谨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