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立案准则,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或人体健康安全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大自然保护核心区域内擅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涉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
其次,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弃物达到了累计三吨以上的严重情节;第三,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如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超过了该标准的三倍以上;第四,采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排放、倾倒、处置涉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
最后,两年之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涉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再次实施上述行为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的
立案标准可能存在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