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进行考量:其一为约定义务范围内的
赔偿,具体表现形式就是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约定了
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方式与金额;其二则是基于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赔偿,这其中既包含了因
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也涵盖了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原本应该获取到的经济利益。
对于前者,我们称之为“直接损失”,它是由于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现存财产价值的降低,例如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本应得到的经济收益。
至于后者,我们将其称为“
可得利益损失”,它是指在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之后,原本有可能实现并取得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可预见性原则”,也就是说,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违约行为可能会带来的
经济损失。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减损规则”,即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对于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他们无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具体的计算依据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