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若原告方经历了对被告方的第三次
起诉并仍未得到到庭出席的机会,作为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做出判决
离婚的决定,并不仅仅取决于该案件的起诉次数及被告方是否出庭参与审理。
实际上,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原告方能否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其与被告方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假如原告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例如被告方存在诸如
重婚、
家庭暴力、赌博等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或者是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双方长期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等这些情况,那么即使被告方未能到庭参加审理,法院仍然有可能会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然而,如果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尚显不足,仅仅因为被告方未能到庭参加审理这一原因,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地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因此需要慎重对待,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合法性。
总而言之,在离婚判决的过程中,证据的充分与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