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中,直接涉及到
人身伤害所导致的残疾补偿性经济支付是不被优先考虑考虑并提供支持的。
这种做法源于严谨的法制系统以及充足的有效事例实践。
之所以作出此决定,
首先是因为
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主要集中在对特定被告人定罪和判决
量刑方面,以借助法律及
刑法来惩戒
犯罪行为。
其次,此类案件所涉及的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则更侧重于通过补偿
财产损失,以妥善填补受害者所受之损害。
另外,残疾补偿性经济支付由于具有对
受害人心理慰藉的特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是,当出现特殊情景,例如
当事人双方完成和解或被告自愿承担包括残疾补偿性经济支付在内的各项费用时,亦或是法律体系中存在其他相应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为受害者提供残疾补偿性经济支付的请求也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针对特定案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情况、相关法律条款等,才能得出全面准确且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