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公认准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全
赔偿原则,这意味着违约方必须承担由于自身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其中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价值降低,也包括预期
可得利益的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应该是指在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受害方原本可以获取到的经济利益。
其次,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方所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能超出其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再次,减轻损失原则,如果受害方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那么他将无法就此部分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最后,损益相抵原则,当受害方因为同一原因遭受损失并同时获得收益时,他能够请求的实际
赔偿金额应该是损失与收益之间的差值。
总的来说,在处理具体事例时,需要全面地考虑以上各项原则,以便确定出合理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