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旅行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旅行社”)在未经协商确认的前提下单方面选择
解除合同所涉及到的
违约金计算问题,这通常得参照他们与客户之间达成的旅游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条款内容。
如果在签署的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费方式或者应支付金额,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些约定的条款操作执行。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约定,那么我们此时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
经济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这份实际损失的构成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于旅行计划被取消导致的
交通费用、住宿预定费用的损失,还有可能出现的
误工费用等等。
总体说来,考虑到
违约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同时兼顾上述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将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合理的裁定。
因此,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需要结合每一个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做出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