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令的明文规定,在关于合同或其他涉及到
财产权益方面的
纠纷过程中,
当事人有权利以及义务以
书面形式协议选择被告居住所在地、
合同义务行使地点、合同拟定签署地、原告居住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处等等所有这些与争议有关联且具备实质性意义的地点所设立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处理。
然而,此类协议性的选择权限并不能够违背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两种原则性的制度设定。
例如,关于
不动产权属
纠纷类型的事例,应由相关不动产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享
管辖权,因此,这类事例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方式来改变其管辖权归属的。
此外,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必须要清晰、具体,否则很可能会被视为约定不够明确,从而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总而言之,协议约定
诉讼地点的行为应该遵循合法性、明确性的原则,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顺利地确定管辖法院,进而提升诉讼的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