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需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确保材料能支撑异议主张。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审查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若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程序违法等情况,上一级部门可能作出改判的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