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遭受
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在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时,一般的
起诉期限通常应当自知晓或推定知悉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并须于六个月之内持相关有效文件正式提交至人
民法院;然而若涉及到经过复议程序的事例,则应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只有在十五天
期限届满后方可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另外,如复议机构
逾期未能做出决定,
当事人亦可在复议期截止之日起,依法享有十五日的
起诉权。
对于以不动产
物权为主题提起
诉讼的事例,若行政行为做出已逾二十年,对其他类型的事例而言,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仍需根据事例的客观实际情况及相关合法
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