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为并不等同于
贪污罪。
在
犯罪构成这一核心环节上,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着显著的差别。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其职位上的有利条件,将公款私自调拨给个人运用,从而进行某些非法行动,或是利用这笔款项谋求较大规模的利益活动,亦或是将
数额较大的公款擅自挪用,并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还款的行为。
然而,贪污罪的本质却是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诸如侵吞、
盗窃、诈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以此方式占有
公共财产。
因此,在两种
刑事犯罪中,最为关键且重要的区分在于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存在着重大差异,即挪用公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公款为最终目标,而贪污罪却恰恰相反,其主要目的便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实现对公共财产的彻底掠夺。
此外,在
量刑方面,也会依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涉案金额的大小等诸多因素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