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纠纷的事宜,通常应由市镇级别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裁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该法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了有关土地
产权和
使用权产生争议时,
当事人应该通过自主协商来解决问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应当转交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若涉及到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则应上报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发生在私人间的
纠纷,则经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对于有关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策存在异议,可选择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向
国家法定机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现有的利用状况。
总的来说,关于宅基地纠纷事件,应首先由政府部门参与协调处理,因此若对于处理结果仍有疑虑或不满,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