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关于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两大类情况,第一种为一般情况,即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构成侵害时,适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二种则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威胁性的动物所致的伤害,此类情况须遵循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指,无论被饲养动物是否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类责任的承担者都应视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举证证明这些伤害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在这种情况下才得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责任;然而,即使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也无法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
总而言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妥善的管理职责,以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