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加以分析探讨,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便签署认购协议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往往会被视为无效事项。之所以如此判定,在于预售许可证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必要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获取后方能实行。参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得预售许可擅自发布出售信息与
购房者开展买卖洽谈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然构成对
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违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少数特殊状况之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法院受理
诉讼之前成功取得预售许可,那么仍有可能被判定协议依旧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从总体角度出发观察,缺乏预售许可的认购协议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难以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维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务必审查核实房地产开发商是否顺利获得预售许可,以便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及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