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的业内共识,延期交付房屋达三个月之久便可以被视为对先前所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约中的交房时间约定进行了违反操作。众所周知,在这份合约中,开发商和买受人都将就交房的详细时间进行协议设定。因此,若是开发商没能在承诺的时间节点上如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话,就已经构成了对合约内容的
违约行为。然而,在认定违约这一概念时,我们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合同规定以及开发商方是否能够提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免责理由来进行。例如,若是因为不可控因素(像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调整等等)而导致的延期现象,并且开发商能够提供相关的
证据支持,那么他们可能能够部分地解除其应负的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解释其延误行为的话,那么购买者完全有资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施加有关
违约责任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比较常见的违约惩罚方式可能包括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损失等等。如果购买者遇到了相关问题,那么首先应该尝试跟开发商进行妥善的沟通和协商处理方案;倘若无法达成协商共赢的局面,那么也可以考虑借助法庭
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