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湖北地区,对于
寻衅滋事罪的确立
立案标准通常基于多个层面进行判断:首先,随意
殴打他人且已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携带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攻击并导致他人受到极其严
重伤害;其次,实施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以及
侮辱谩骂或恐吓等行为,使其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遭受严重干扰,甚至导致他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极端状况;再次,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他人财产价值达人民币两千元以上,并且在此基础上重复三次以上这类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重度
违法情节;最后,在公共场合煽动起哄,并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形成严重扰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的判定过程中,会全面考虑到事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行为手段、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