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实施
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委托的
刑事律师如需对
当事人进行会面,需要首先向负责实施监视居住之执法机构提出正式申请,且该申请应获得执法机构的明确批准。作为通常情况,律师应该现场提供他/她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确认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关签发的公共信函等等资料给到执法机构进行审核。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执法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对此类申请做出明确答复,即批准与否的命令。
在律师在获准会
见证人时,他/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基于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则行事,以免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可能导致隐匿、销毁、制造
虚假证据或者互相串通口供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干扰
证人自身
证言的行为,或者存在进行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请大家特别注意,倘若某些刑事事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律师的此次会见还需要得到
侦查机关的事先审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