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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后会出现什么后果

赵** 北京-石景山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31 07:48:20 405人阅读

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后会出现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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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和解时,司法机关会依不同诉讼阶段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提从宽处理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提从宽处罚建议,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依法从宽处罚。
不过,并非所有公诉案件都能和解,适用范围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确保和解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积极真诚悔罪,切实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义务;被害人要基于真实意愿决定是否谅解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14: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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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获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后,不同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处理不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利于案件后续走向。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向法院提从宽处罚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还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3)审判阶段,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过,并非所有公诉案件都能和解,仅特定类型案件适用,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部分侵犯人身、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提醒:
要明确和解适用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和解。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3: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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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公诉案件中进行和解,首先要确认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即是否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是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若案件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真诚悔罪,积极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被害人谅解,达成双方自愿和解。
(三)根据不同诉讼阶段,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侦查阶段,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从宽处理建议所需材料;审查起诉阶段,配合检察院工作,若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接受法院依法作出的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026-01-31 11: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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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和解,司法机关会依不同诉讼阶段处理。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能和解的公诉案件有限,包括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三年以下的侵犯人身财产犯罪,及非渎职类可能判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2026-01-31 10: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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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后,司法机关会依不同诉讼阶段处理,不过仅部分案件可适用和解。
法律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和解时,不同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处理不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向法院提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不是所有公诉案件都能和解,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适用。若遇到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帮助。

2026-01-31 09:48: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存在问题: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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