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
责任人被判定为全责之情况下,原则上,致害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进行考量,有可能为受害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但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并无固定之准则可循。在这种情况下,若事故中的
当事人投保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且其在
无责索赔范畴内,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一部分
赔偿。具体而言,无责死亡、残疾及
医疗费用的赔偿款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18,000 元、1800 元以及 100 元。然而,整个
赔偿金的实际额度及其适用情况仍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事故的详细经过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如遇特殊情形,例如致害方主动提出额外的
经济补偿,这便需视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