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对于接到法院出庭通知而未到场或者未经法庭允许擅
自离开的被告,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缺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它仅仅是被告方并不愿意配合法庭展开的审判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会根据由原告提供的各类
证据以及相关的陈述材料来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判断。如果经过充分审查,发现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充足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足以证明被告方确实有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那么法庭就有可能依法判定被告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偿还
拖欠款项、
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等。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判决结果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等等。因此,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都应该积极参与到
诉讼过程中,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来说,在提
起诉讼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地
搜集证据,确保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