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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邓* 浙江-宁波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7 08:56:35 480人阅读

如何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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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该范围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形。
法律解析:
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开销。第三类是例外情况,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2025-12-27 13: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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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核心判定标准,并结合债务实际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开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结合举证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5-12-27 12: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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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方式作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愿,无论债务具体用途如何,均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等必要开销,这些债务因直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需按共同债务处理。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若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债务一般不属共同债务;若收益用于家庭,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提醒: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避免后续债务认定纠纷;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不知情且未受益的,需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7 11: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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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开销对应的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独自筹资经营但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27 11: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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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

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独自筹资经营却未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2025-12-27 09:24: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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