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离婚夫妇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义务通常会持续至其达到法定年龄 18 岁为止。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种抚养义务可能会有所改变。具体而言,当子女已经年满 16 周岁,但尚未达到 18 岁的法定年龄,且其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收入来维系主要生活所需,同时也能够满足本地社会层面上的基本生活水准时,父母则可以选择停止支付
抚养费用。第二种情形则涉及到未成年子女虽然已成年阶段,但仍然继续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程度的学历教育,或是由于身体上的残障或失去工作能力等非人为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状况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父母仍然应当承担起对他们进行必要的
抚养责任,并且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决定抚养费用的数额、给予方式等方面,父母双方有权进行自由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需由相关
司法机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