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并未拥有所谓的“执法证”这一特定称谓,实际上我们所持有和使用的是自身的警察证件来履行职责。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为了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必须向
当事人展示个人身份以示公正。对于那些无需进行强制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通过
传唤他们至市、县之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审讯,或者是直接前往其居住场所进行查访询问,但在此过程中,我们仍需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作为身份的确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
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
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
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
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