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关于销售保健品应否被视为
欺诈犯罪,存在争议与分歧。
然而,通常情况下,销售保健品并不等同于欺骗
性犯罪即“诈骗”罪。之所以如此判断,在于诈骗罪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通过
虚假陈述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以达到获取大量公私财产的效果。而销售保健品一般并无这种明确的
非法侵占意图和手法,其目的往往更侧重于推广健康理念、提供营养咨询和产品服务等等方面。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销售保健品并不满足诈骗罪定义所要求的全部要素,不能毫无疑问地视之为
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