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企业完成注销手续并进入法定程序,由于其
法人资格已宣告终止,便难以再从法律层面上采取任何追索行动。通常情况下,当一家企业完成
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身份便随之终结,因此法庭无法以这家企业作为被告提
起诉讼。
然而,如果企业于注销登记之时,连同
清算主体或者第三方均向工商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声明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后遗留的
债权债务将有他们
全权负责,那么,
债权人便有权通过提出
申诉的方式要求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方负起还款责任。
如若企业在未经过合理
清算程序便匆匆进行注销登记,从而导致公司无法得以正常清算,此时,可以考虑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以及
控股股东作为被告人,让他们共同承担
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企业注销过程,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须建立清算小组;
其次,清算组的构成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全体股东参与组成;如若清算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并展开清算工作,债权人则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派相关人士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宜;接着,需就清算组及组长信息向公司
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同时,应当通知与公开债权人,以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情况;
然后,需要进行
债权申报与债权登记;接下来便是清理公司资产与处理债权,进行
财产分配等一系列后续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