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过继之子女在原生父母
财产继承上并无权益可言,然而,对于养父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却享有不可剥夺的
继承权。自合法
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将像亲生父母和子女那样建立起无可替代的
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这种关系会因其收养关系的正式确立而被全面消除。因此,过继子女仅能
继承其养父母所遗留下的财产,而无法对生父母的遗产提出任何要求,除非他们有意通过签署
遗嘱来将
遗产分配给自己的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