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会面次数方面的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公安
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为3至6次,而在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则为3至4次,乃至法院审理阶段亦是如此。对于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职责。
至于检察、
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
民法院
全权负责。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