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在进行
犯罪调查时,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行为所设定的最长期限通常为14天。
然而,针对那些在不同地点实施
犯罪活动或者多次犯罪、甚至是与其他罪犯
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
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37天之久。
此外,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措施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送交检察机关进行
逮捕审查,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多可延长一至四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