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执行之后,相关人员应当即刻遵循程序
羁押至指定的看守所,并确保羁押时间自下达释放令起紧接在24小时以内。另外,应依法对
拘留人员展开详细的身份核实工作,并在必要时通知其
家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