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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自首

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被称作“自首”的制度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当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自首,并如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时,便构成了自首。对于已经自首并且悔过认错的犯罪分子,法律允许其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包括从轻或减轻处罚。尤其是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得到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会被视为自首,从而享受上述的宽大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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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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