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证人和被害者的陈述进行详尽真实和无遗漏性的记录是
询问笔录的基本职责所在。对于询问笔录的
处理方式,我们应当借鉴对待讯问被告人口供时所采用的相同标准和流程。在完成询问后,我们需要将这份笔录交给证人或者
被害人进行仔细核对,同时允许他们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希望能够亲自撰写
证言,我们应予以充分尊重,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安排证人或者被害人亲自书写证词。在整理询问笔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其顺序与实际询问的顺序相吻合。
此外,无论是证人还是被害人,亦或是负责询问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
捏造事实,伪造
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